
今年的大選你如何投票?夏威夷華人協進會為你提供建議
在今年的大選中,夏威夷州和檀香山市各自提出了一系列的憲法和憲章的修正案。很多華裔選民可能對這些提案缺乏了解,甚至感到不知所措。為了幫助華裔選民做出選擇,夏威夷華人協進會 (Hawaii Chinese Advancement Council) 決定把這些提案的主要內容翻譯成中文,並且提供他們的投票建議和說明。
該協會的李濱律師和李世超博士表示:“我們的建議是基於下面三條基本的原則性考慮,就是一項提案是否有利於1)維護社會公義、治安和善良風俗,2)促進經濟發展,減低民眾的負擔,提升政府的服務水平和效率,3)維護社區—包括華人社區—的正當權益和文化傳統。”他們同時表示,該協會的建議是在參考了檀香山明星廣告人報等媒體的報導與建議後作出的。
夏威夷州憲法修改提案(共2條):
提案1:在州參議院休會期間,如需確認州法官任命的話,確認限期從30天提高到60天。
建議:同意
理由:參議院可以有更多處理時間,可以更認真地考慮,減少開會次數,降低支出。
提案2:授權各市縣發行RISE類型特別公共債券,不受現行法律規定的公共債券發行額度的限制。此特別債券以項目所在地區的預期未來稅收增長收益為還款來源,規劃不會導致房地產稅率的提高。
建議:同意
理由:此項提案只是提供各市縣一個新的額外的融資方式,各縣市可以自行制定法規,確定是否採取和如何採取此方式,並且在審核具體的項目時實施必要的規劃和限制,以防範可能的風險和損失。
檀香山市憲章修改提案(共20條):
提案1:在不提高房地產稅率的前提下,從每年的房地產稅收中提取千分之五劃入一個食物安全基金,以支持本地的食物種植和生產,並在緊急狀態下囤積外地生產的食物。
建議:反對
理由:這是一個有正當意義的提案。但是在市政府收支只是勉強平衡的情況下,硬性規定畫出千分之五的房地產稅收入到此基金中必然會導致市政府的其它服務項目的資金被減少。正確的方法應該是,在市政府的收支有盈餘的時候由市議會畫出部分的盈餘到這個基金當中。
提案2:在市憲章的前言部分加入描述本市公民與夏威夷土著文化和歷史的傳承關係和保護自然資源與歷史文化資源的文字。
建議:反對
理由:這些修改應先在公民社會中得到充分的醞釀和討論,並充分反映檀香山市的多樣性歷史和文化傳承,而不僅僅是土著文化的部分。
提案3:建立一個土著文化和資源保護辦公室和土著文化和資源諮詢委員會。
建議:反對
理由:州市政府內部目前已經有類似的機構和人員設置。增加這個機構會導致支出的增加和政府辦事效率的進一步下降。
提案4:設置一個同性別雙性別跨性別多性別 (LGBTQIA+)事務委員會,為市政府提供相關的諮詢服務並建議政府通過立法和設置項目提升社會人群的平等性。
建議:反對
理由:州市政府內部目前已經有類似的機構和人員設置。增加這個機構會導致支出的增加和政府辦事效率的進一步下降。
提案5:在市政府民選官員的選舉時使用給每位候選人排列打分的方式填寫選票,而不是只圈選候選人其中之一。只進行一次投票,取消初選。比如在有四位候選人的情況下,投票人指明第一到第四位的選擇。
建議:反對
理由:這種選舉方式往往會導致選民的疑慮和困惑,特別是在對各個候選人缺乏深入認識的情況下。目前的初選和大選的兩步式選舉過程更為簡單和清楚。
提案6:要求市警察局1)保證在執法時平等保護所有人的憲法權利,無論執法中所涉及人士的移民身份如何,2)只有在有法律要求或法院命令的情況下才可以為聯邦移民執法機關提供協助。
建議:同意
理由:市警察局的主要職責是維護社會秩序和治安,打擊犯罪,而不是為聯邦政府機構主動提供無關治安問題的移民執法協助。警察局有責任為所有位於轄區內的人士提供平等的保護和服務,無論他們是公民、永久居民、簽證居留和訪問人士、或者無移民身份人士。
提案7:政府應採取鼓勵增加住宅供給及保持現有住宅的政策。
建議:反對
理由:這個主張有正面和積極的意義,但是只是一個模糊的政策性宣示,沒有實際意義。另外它可能會導致民眾甚至政府機構的一些疑惑,比如說什麼是違反保持現有住宅的行為。
提案8:指明市政府的可負擔住宅發展基金應擁有其賬戶中資金所衍生的利息、租金收入和其它收益。
建議:同意
理由:可負擔住宅發展基金是市憲章中已經授權並建立的一個特別基金。其中衍生的收益應該繼續留在該基金中,繼續為基金的建立目的服務。
提案9:在市議會作出關於市政府擁有的房地產的處分決定時不再要求舉行兩次聽證會,而只要求一次聽證。
建議:同意
理由:這個把關的工作主要應該由市議會負責,民眾有一次的參與機會已經足夠。如果市議會認為有需要的話,可以另外增加聽證次數,憲章不必硬性規定兩次。一次聽證可以提升決策效率,減少決策過程的時間和成本。
提案10:要求市政府每十年制定並執行一個住宅發展行動計劃
建議:同意
理由:政府應當在改善住宅條件方面有一個清晰的總體性行動計劃,並以此制定具體的政策和措施,和規劃具體的開發項目。民眾和開發商也可以參與到這個行動計劃的制定和執行過程中,並且主動配合這個計劃。
提案11:授權市政府的清潔水和土地資源基金和氣候變化應對基金直接向相關的非營利機構提供資助,讓這些機構提供相應的公共服務。
建議:同意
理由:這兩個基金是市憲章中已經授權並建立的兩個特別基金。允許它們直接向相關的非營利機構提供資助可以縮短審批工作流程,提高效率,讓資金可以及得到時劃撥和使用,也會讓資金使用方面的直接審計更為方便和有規可循。
提案12:允許市政府目前已經根據憲章9-204條建立的各個特別基金接受聯邦政府、州政府和私人慈善基金會提供的資助。
建議:同意
理由:這些基金除了市政府的撥款以外,應該可以接受其它機構的資助,讓所有民眾都因此得益。
提案13:在清潔水和土地資源基金的現有職能範圍上加上歷史和文化遺產保護的職能
建議:同意
理由:該基金現有的清潔水和土地資源保護職能佔用了過多的市政府預算(千分之五)。額外加上歷史和文化遺產保護一項職能可以把富餘的資金使用在這個重要的事業上,並且在市政府的通用預算中節省下原本用於此項事業的經費。
提案14:把清潔水和土地資源基金的年度行政開支限額從年度撥款額的百分之五增加到百分之十。
建議:反對
理由:清潔水和土地資源基金應當更多地用於保護資源,例如購入適合的土地用於保護水源、濕地、景觀資源、動植物資源、海岸線資源、環境資源,文化和歷史遺產資源、等等。用於行政和辦公的資金應盡可能地維持在最低的水平。
提案15:建立一個數據服務與技術創新辦公室,以提升市政府的數據服務和新技術應用,指導政府機構更好地使用人工智能和保護民眾的數字隱私權。
建議:反對
理由:此項職能應由市政府現有的信息技術局負責,不應該另外設置一個新的機構。
提案16:允許居住在本市、擁有永久居民身份的外國人成為市政府各公會和委員會的會員。
建議:同意
理由:政府應盡可能地廣納人才,使用他們的才能服務民眾。這些職位往往是無薪職,民眾在其中的服務只是義務服務的性質。
提案17:市政府的公會和委員會在召開會議的法定人數計算和作出某一項決定時只需要達到現有委員的多數即可,空缺的委員席位和無投票權的委員席位不計算在內。
建議:同意
理由:這項措施能夠更好地避免會議因不能達到法定多數無法召開和會議中無法作出決定的情況,更好地提升政府的行政效率、決策和執行能力。
提案18:將市政府人力資源局副局長的職位從一般公務員變更為特任官員。
建議:同意
理由:其它州市政府部門的類似職位都是特任官員。並且此副局長負責代表市政府與公務員工會進行談判的工作,因此不適合具有工會會員的身份。
提案19:市政府秘書長應為市憲章委員會提供技術與秘書服務。
建議:同意
理由:此規定只是規範此兩個部門目前已經在日常應用中的工作關係。
提案20:如果市長、市議員或檢察長被彈劾去職的話,在兩年內不得競選任何的市政府職位。
建議:同意
理由:一個民選官員如果違背了公眾信任被彈劾去職的話,不應該借着部分民眾的支持立刻重新競選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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